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16:22:22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6年9月12 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12 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9月 12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3年8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于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市场的全面开放,建筑行业的发展环境、市场形势、利益格局发生很大变化,建筑市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不足、监管模式相对滞后和安全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建筑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日益凸显,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盲区。现行规定大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需要,亟需修订完善。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依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条例草案新增内容多,修改幅度大,从法规名称到框架结构、具体条款都作了较大调整。省人民政府提出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废止原《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很有必要。
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和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了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行为,有利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我省实际,规范的基本内容、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总体上可行。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还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二、建议将第十四条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办理竣工备案。”后的“。”改为“,”。
三、建议将第二十一条最后一句话修改为“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将第三十条第五项的“及时报告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修改为“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