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6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4 18:04:03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6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17年7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关于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2016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16年,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省级一般公共收入预算为239.2亿元,年终决算收入219.1亿元,完成预算的98.7%,同比增长5.8%。省级一般公共支出预算为512亿元,预算执行中变动为710.2亿元,年终决算支出639.4亿元,完成预算的90%,下降8%。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2879.7亿元,总支出2808.9亿元,总收入与总支出相抵,累计结余70.8亿元,全部为结转下年项目资金。
 
  2016年省级政府性基金收入136.9亿元,当年支出90.1亿元;总收入137.4亿元,总支出122.9亿元。收支相抵,结转下年14.5亿元。
 
  2016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5.4亿元,当年支出29.7亿元;总收入34.9亿元,总支出34.2亿元。收支相抵,结转下年0.7亿元。
 
  2016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当年收入215.2亿元,支出180.6亿元,累计结余344.6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6年,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省人民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有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积极推进财税改革,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大力争取中央支持,努力保障重点支出。财政资金效益有效发挥、民生保障持续增强、预算管理不断规范,较好地完成了省人大批准的预算。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
 
  同时,2016年省级决算也反映出财政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决算报告和草案的编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一些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反映不够充分;部分专项支出进度偏慢、结余结转金额较大;一些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细化,预算变动频繁;有些政府投资基金闲置,资金未发挥效益;部分市县债务负担较重,一些市县违法违规担保、变相举债的情况依然存在,潜在的债务风险不容忽视;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进展较慢,财政监督管理仍显薄弱。
 
  审计厅对2016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审计,揭示了在省级财政管理和决算草案、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以及省属国有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严格预算刚性约束、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及早防范化解风险、发挥投资带动效应等方面提出了审计建议。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认真扎实做好整改工作,整改情况于11月下旬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2016年省级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依法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预算年初细化到市州的比例。提高提前告知市州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并督促市州将转移支付编入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查。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预算追加,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从严控制并减少执行中的调整和科目调剂事项。着力加强项目库建设,做好财政预算与项目衔接,大幅提高预算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的比例,增强预算的执行力。
 
  (二)进一步改进预决算编报。预算报告、决算报告要认真落实关于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更好体现预算法关于审查重点的规定。要完善决算报告的内容,着重报告支出的政策目标和内容,反映支出的绩效情况,使预算收支与政策结合更加紧密。预算报告、决算报告起草中,应当更好地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三)加快推进财政改革。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预算编制与结转资金的统筹力度。加大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力度,开展项目支出全过程绩效管理。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增强对年度预算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监管、评估、退出机制,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四)严格政府债务管理。严格依法加强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健全考核问责机制,督促市县积极化解存量债务。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债务监管,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和社会监督。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举债、变相担保、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等问题。市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违法为政府举债融资作出承诺或者担保等决议。
 
  (五)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健全覆盖全部预算资金和预算管理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财政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务、民生政策落实以及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加大审计整改问责力度,着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加强审计成果的运用,落实部门整改责任,不断健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