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7:11:08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7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邹通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6月7日对《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办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办法的制定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和规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意义重大。草案比较成熟,总体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审计厅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各相关部门、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及全国在甘和省人大部分代表等征求了意见。之后,根据所征求各方的意见、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名称为“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其中内容主要是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应当参照全国人大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有关“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表述,对名称和内容进行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的名称修改为:“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相应的,对草案中涉及的“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立法目的,主要是表明立法要解决的问题、立法要达到的预期,建议更准确、严谨地表述立法目的,便于立法预期的实现。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和规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五条对整改不力的处罚,主要是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建议,对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中“对整改不力、不按期或不如实报告的,应当约谈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对违纪违法问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处理”的表述进行了删除。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以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不满意为标准,要求过高,建议作适度调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后,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公开测评结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责成本级人民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作出决议。”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