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办法(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7:07:36

关于《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7年6月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樊怀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就《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和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深入贯彻实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有力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改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问题屡审屡犯,甚至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同时,由于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对审计整改监督的程序、方式、方法等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督促审计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依法理财,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十分必要。
 
  二、监督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安排,2016年,财经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办法》。该办法对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有关程序、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规的意见与要求,财经委员会提出了在该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制订《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办法》的立法建议。按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财经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成立了办法草案起草组。起草组全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精神,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经验,学习借鉴河北、贵州等兄弟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几易其稿,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3月印送十四个市州及各县区人大财经委和部分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同时,赴临夏、陇南等市州及县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立法调研。在广泛征求和认真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4月28日会同常委会法工委、省审计厅对办法草案再次进行了研究和修改。5月1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财经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草案共十八条,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整改监督的主要内容、整改责任、监督方式、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既明确了监督的主体,也明确了监督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关键在于明确和落实各方面的责任。为此,办法草案第五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被审计部门、单位在整改工作中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分别作了规定。同时,为解决由审计机关代被审计部门、单位报告整改情况易产生责任不清、重视程度不高的问题,办法草案第十一条明确了三类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主体:一是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报告或由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二是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由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三是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关于审计整改的监督方式。根据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草案第六条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组织专项视察或者调研、开展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基本形式,办法草案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整改情况报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时间、内容、程序和审议方式以及相关措施等作出了规范。同时,办法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专项视察或调查、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的运用作出了规定。这些监督方式的有效运用,必将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以上说明及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