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6:59:36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7月28日在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4日对《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我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已较为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7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理清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有关石油勘探开发利用规划、年度产能开发计划以及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等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其重新进行疏理整合。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在不改变原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对该条进行了重新表述。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二条中有关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的限制性规定应当配套相应的法律责任,便于实践操作和执行。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从原来的三十五条修改为现在的三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