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6:49:19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7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环保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并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7月4日,法工委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专家学者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又与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环保厅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环保监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建设从单井的钻井试油生产到整体项目完成投入生产的周期较长,待项目完成后再进行环境监管,往往会造成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漏洞。因此,建议条例增加对单井试油生产这一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基础环节的环境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安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已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对已经建成的单井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关于石油勘探开发辐射污染的管理
 
  有关部门提出,放射性物质在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应用较多,建议增加在勘探开发过程中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管理规定,更有效防治放射性污染。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石油勘探开发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手续。转入、转出本省或者跨市(州)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向省级或者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禁止无证运营和违法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源的运输、储存、保管以及其污染物的处理,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石油勘探开发清洁生产的审核监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条例第十五条虽然规定了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的清洁生产义务,但没有对此项清洁生产行为审核监管的内容,建议增加。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
 
  四、关于石油勘探开发中的水环境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石油勘探开发对开发区域水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已经严重影响到区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例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治理石油勘探开发中水资源污染问题,最大限度的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污染带给开发区域群众不可逆的后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有关石油勘探开发中水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作以下修改:
 
  1.建议在草案第十九条监测监控方面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将第二款修改为:“在采出水处理设施和注水站安装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置措施由“消除影响”修改为:“落实污染治理措施,限期恢复水生态环境”。
 
  五、关于石油勘探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
 
  有的部门和立法顾问提出,鉴于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对地表、土壤、植被、林地、耕地等破坏后,复原周期漫长,复原代价极高,应当遵循谁破坏谁补偿谁修复的原则进行补偿和赔偿,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石油勘探开发中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1.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二条土壤污染问题的处理措施中,增加有关:“并对土壤污染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和赔偿”的内容。
 
  2.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九条保护与恢复中增加“应当及时整治、修复和恢复”的表述。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对拒不改正情形的具体处罚措施,避免以罚代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一些概念进行了完善和规范,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