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6:43:51

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7年6月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王建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油区环境管理、改善油区环境质量、缓和地企矛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环境管理要求,长期以来油田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工作中累积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本次修订条例以解决具体问题为导向,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关于建立环评制度方面。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提出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编制油田发展利用规划,每年末向当地市(州)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产能开发计划;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进行油田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明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明确提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同时增加了项目建成后,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的内容。二是关于排污许可方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都设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规定了在重点区域、流域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明确要求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三是关于落实管理措施、加强环境监管方面。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开发过程中存在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需要着重细化钻井、试油各生产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增加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规定。四是关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方面。按照环保法规定,提出了油田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五是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方面。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油田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要求不够明确,油田生产单位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较为突出,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切实解决管理规则多、处罚规则少,标准偏低的突出问题。为此,修订《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本次修订,在结构方面做了较大调整,对原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删除了不适用的部分条款,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要求增加了部分条款。在修订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充分与上位法衔接的原则;二是落实油田生产单位环保主体责任的原则;三是突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环保监管责任的原则;四是加强对环境敏感区域重点保护的原则;五是强化油田勘探开发各环节环境监测监管的原则。
 
  三、修订的过程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解决我省油区环境问题,进一步做好全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从2014年开始我们组织人员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先后对平凉、庆阳两市涉及油田开发的县区进行了现场调研,听取、收集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15年、2016年被省人大列为调研预备项目,我厅先后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及庆阳、平凉、酒泉市政府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召开技术论证会,根据各方意见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2017年被省人大确定为审议出台项目,我厅结合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员对条例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公开征求了14个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今年4月7日邀请省人大法工委和环资委领导在我厅召开了修改讨论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完善。4月18日省政府法制办又召开了专家评审会,邀请了兰州大学、政法学院等大专院校的5名专家学者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立法论证,按照各位专家所提意见建议,会同我厅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并经2017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34条,保留了原条例8条内容,修改了19条内容,增加了7条内容。在内容上做了较大调整。其中:保留了原条例中有关规划环评、部门联合监管、环境质量评价、环保“三同时”监管、生态恢复与治理等内容,修改了油田生产单位主体责任和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增加了适用范围、信息公开、环境监测、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应急处置和环境违法问题按日连续处罚等方面的内容,增强了条例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主要修改、增加的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的责任。对原条例中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油田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予以细化和明确。(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二)加强了重点排污环节环境监管力度。着重细化了钻井试油各生产环节的环境管理,增加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管理和贮存、转移、处置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油田勘探开发项目的环境管理,提出了在上述保护区域内已建成设施、设备逐步关闭和拆除的要求。(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增加了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公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油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油区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第十一条)
 
  (四)新增了放射性物品使用与管理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放射性物品使用管理要求的条款。(第十四条)
 
  (五)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规定了油田生产单位应加强企业内部监测能力建设,按要求对油田采出水和回注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油区地下水监测网络,保护油区地下水资源。(第十九条)
 
  (六)新增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对造成土壤污染的要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详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第二十二条)
 
  (七)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完善了行政处罚措施。按照《环境保护法》和“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油田实际增加了部分按日连续计罚条款。明确了政府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