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6:23:45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7月28日在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4日对《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7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扶贫办的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中应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要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思想和要求。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六月在山西太原主持召开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的重要讲话精神,法制委员会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梳理和修改。将农村扶贫开发基本原则修改为,“农村扶贫开发应当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做到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重点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加大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力度,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扶贫对象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扶贫机制,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有关商业扶贫的规定属于富民产业培育的内容,可以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合并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建议,将这两条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贫困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出台专项政策,引导、支持扶贫对象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培植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扶持有助于带动和帮助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光伏扶贫、电商扶贫、旅游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增加扶贫对象收入。”(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劳务输出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是一项重要的扶贫措施,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在这方面规定还不够明晰和有力度,建议补充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建议,新设一条有关劳动力培训和输出的规定,并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涉及贫困人口教育和培训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力创业就业和劳务输出培训机制,加强贫困人口的职业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推进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通过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建立和完善输出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村扶贫工作要取得积极成效不能全部依赖政府,作为扶贫对象自己也要主动学知识、学技术、找门路,靠勤劳走向致富之路,建议在法规中增加激发扶贫对象内生动力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建议,新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