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6:20:54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7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11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扶贫办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并报省委常委会于2017年3月25日进行了讨论。2017年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根据省委常委会的讨论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政府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补充完善。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扶贫办对经省政府补充完善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研究修改。7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完善了立法目的和农村扶贫开发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新时期扶贫开发战略部署,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中增加“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内容;在第三条中将“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明确为农村扶贫开发的工作原则。
 
  二、调整了政府部门职责
 
  根据《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甘办发〔2017〕9号)的规定,省政府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完善,将扶贫主管机构的职能由“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改为“统筹协调、决策服务、指导推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省政府的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
 
  三、重新界定了农村扶贫对象
 
  省政府明确扶贫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省上再不制定新的扶贫标准,参照贵州省扶贫立法的经验做法,省政府建议将扶贫对象界定为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省政府的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
 
  四、充实完善了扶贫措施
 
  根据国家新时期扶贫开发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紧密结合我省扶贫攻坚的实际,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措施。为了把党中央和省委有关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吸收到地方性法规中,进一步总结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践经验,法制委员会对第三章“扶贫措施”进行了重点修改,一是将原总则第八条关于政府制定扶贫开发规划的内容与本章中政府部门制定扶贫专项发展规划的内容进行了合并,明确了各种规划的层级关系和相互衔接(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二是结合精准扶贫行动,对相关扶贫措施的内容表述进行了规范,次序作了调整。
 
  五、修改了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依据因素
 
  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的规定,省政府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依据因素进行了修改,“农村扶贫资金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按照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脱贫成效、资金管理绩效及脱贫攻坚任务等因素合理分配使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省政府的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并提出了《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