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6:14:49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6年11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11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的《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现行的《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自2012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扶贫开发的基本方略,对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扶贫机制、扶贫方式、扶贫重点、监督考核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扶贫攻坚已经从解决温饱转入巩固成果、改善环境、提高能力、缩小差距的新阶段。对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扶贫工作的部署要求,现行条例中大部分条款与当前的扶贫工作实际已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中央新时期扶贫开发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修订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修订草案,在分析和总结现行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为指导,紧扣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投向、扶贫资金的分配方式、扶贫资金的管理,并对扶贫部门管理的扶贫项目类别、实施、监管等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修订草案注重扶贫政策的法制化,突出创新意识和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精神,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中,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其扶贫责任,切实保证扶贫各项工作的落实;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中,明确脱贫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切实增强扶贫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者监督网站,接受扶贫对象、帮扶者、捐助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对农村扶贫工作的监督。”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