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5 14:41:09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6月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6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卫计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鼠疫疫情主要发生在河西地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鼠疫预防和控制机构的规定,不符合我省鼠疫疫情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自然疫源地及毗邻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机构,充实鼠疫预防和控制人员队伍,对从事鼠疫预防和控制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关于疫情报告的相关规定,应当区分动物疫情和人间疫情两种情况,分别表述更为清晰。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两条表述:“鼠疫预防和控制实行疫情报告制度。鼠疫发生后,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逐级做好疫情报告工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鼠疫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确认并通报相关单位。”(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应当在二小时内通过鼠疫防治信息系统直报。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人间鼠疫病例,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者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在二小时内通过鼠疫防治信息系统直报。”(草案表决稿第十八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