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5 14:39:00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6月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邹通祥
 
  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分组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是全国鼠疫防控的重点省份,是国家鼠疫防控的西大门,在多年鼠疫防控工作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有必要提炼总结使之法律制度化。同时,与其他省份相比,我省的鼠疫防控服务能力还比较落后,鼠疫防控体系还不够完善,具体防控措施的落实还缺乏法律的支持,因此出台鼠疫防控条例十分必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卫计委,重点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印送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全面修改。5月11日法工委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
 
  5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四章保障措施中,有关经费保障内容与草案第四条重复,有关队伍建设及人员待遇的规定,宜在总则中表述;草案第八条有关表彰奖励、第十三条有关自然疫源地卫生调查等内容,在国家传染病防治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草案不宜再做重复,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修改了草案第四章的相关内容,并删除了第四章及草案第八条、第十三条。
 
  二、有的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相关部门提出,我省河西地区旱獭疫源地动物间疫情活跃,近年来,进出疫源地的人员及车辆众多,接触旱獭和染疫动物感染鼠疫的风险较高;同时,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猎捕贩运旱獭事件经常发生。鼠疫防控重在预防,防患于未然。草案第十五条有关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在交通道路设卡检疫执法的规定,缺乏前瞻性,不利于鼠疫防控工作的开展,建议做适当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根据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进出自然疫源地交通道路设立鼠疫预防和控制检疫卡(站),对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执法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基层人大提出,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疫情报告的相关内容,逻辑关系不够清晰,文字表述不够规范,有些是工作层面内容,不宜在法规中体现。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三条合并修改为一条,即:“鼠疫预防和控制实行疫情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鼠疫防控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应当在二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鼠疫防控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鼠疫防控机构在判定鼠疫疫情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发生后,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并及时准确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报告工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鼠疫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确认,并通报相关单位。”(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此外,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草案修改后由原来的三十七条改为二十九条,根据《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草案体例结构也由章节式改为条款式。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