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5 14:35:43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7年3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3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对2017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鼠疫是鼠疫杆菌借鼠蚤传播为主的烈性传染病,病死率极高。20世纪90年代以来,鼠疫流行重新抬头,被世界卫生组织列入重新流行的20种传染病之一。我国将鼠疫法定为甲类传染病,我省是全国鼠疫预防和控制的重点省份,全省已核实的疫源地分布于5个市州11个县市区,河西地区占全省疫源地总面积的77.8%。2014年,酒泉市在3个月内就发生了3起人间疫情,鼠疫已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保障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推进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保障重大节庆活动的顺利举办,确保全省乃至全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亟需通过立法来加强鼠疫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014年底,省政府启动条例的立法计划。2015年6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计生委对疫情多发地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了调研,实地考察了疾控机构、野外鼠防监测点、交通检疫卡(站)、疫源地施工现场的情况,了解了全省鼠疫预防和控制形势十分严峻的现实。在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委员会提前介入,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先后三次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和完善。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规章,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鼠疫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对人间疫情监测、交通检疫卡(站)管理、鼠疫联防联控和信息报告等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强化。目前条例草案已基本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鼠疫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将第七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鼠疫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相关部门采取的鼠疫疫情调查、采样、检验、隔离、治疗等预防和控制措施”。
3、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鼠疫预防和控制的公益宣传。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鼠疫预防和控制的教育、培训和研究。其它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鼠疫预防和控制的知识教育”。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根据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需要,鼠疫疫情发生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进出自然疫源地交通道路设立鼠疫预防和控制检疫卡(站),实施检疫执法工作”。
5、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鼠疫预防和控制的专业人员,给予岗位津贴,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