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5 14:22:51
关于《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2017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刘维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的必要性
鼠疫是我国法定甲类传染病,属于烈性传染病,传染性极强,病死率极高,也是我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的检疫传染病之一。历史上鼠疫曾给人类造成沉痛灾难,著名的三次世界鼠疫大流行,其死亡人数数以亿计。三次世界鼠疫大流行时期,中国都曾发生流行,而且第三次世界鼠疫大流行就是开始于我国的云南、广东和香港等地。20世纪90年代以来,鼠疫流行重新抬头,尤其是1994年印度从苏拉特市突然爆发的肺鼠疫,即“苏拉特风暴”鼠疫疫情,引起群众恐慌,几十万人四散逃亡,把疫情传播到全国各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鼠疫被世界卫生组织列入重新流行的20种传染病之一。
我国鼠疫流行有悠久历史,《皇帝内经》中就有记载。在前两次世界鼠疫大流行时,我国也发生流行,大量人口死于鼠疫。第三次世界鼠疫大流行自1855年从我国云南开始,传遍世界各大港口城市。此后至1955年,云南共发病104.9万多人,死亡99.2万人。1910-1911年,我国东北发生肺鼠疫大流行,死亡6.1万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几乎每年都发生鼠疫疫情。
我省是全国鼠疫防控重点省份,每年均可检出鼠疫菌50多例,检出率居全国首位,被国家定位为鼠疫防控的西大门。全省已核实的疫源地总面积82868.72平方公里,分布于5个市州11个县市区。历史上,我省发生过多次鼠疫疫情。从1754-1958年全省有13个县、77个村曾发生过鼠疫流行,发病1519例,死亡1462例,病死率为96.25%。新中国成立后,我省仍然有鼠疫发生。1959-2014年,全省共发生人间鼠疫30起,发病70例,死亡43例。近年来,我省动物间鼠疫疫情持续猛烈流行,特别是在河西地区旱獭鼠疫疫源地,人间鼠疫疫情时有发生。2014年,酒泉市在3个月内就发生3起人间疫情。我省鼠疫疫源地的喜马拉雅旱獭鼠疫菌毒力强,是云南家鼠携带鼠疫菌毒力的100倍,传染性极强。鼠疫已严重威胁全省乃至全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影响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国家确定敦煌为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永久会址,每年要召开一次国际会议,会议规模大、人数多,参会人员到敦煌周边疫源县进行观光旅游的频次大大增加,鼠疫传播的几率也大大增加。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加强鼠疫防控,是为实现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打造丝绸之路黄金段、确保文博会顺利召开保驾护航。
我省自1958年开展鼠疫防控工作以来,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制定《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同时,我省鼠疫防控工作还远不能满足日趋严峻的鼠疫防控形势。与其他省份相比,我省的鼠疫防控服务能力还比较落后,鼠疫防控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全省鼠疫防控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一是河西地区旱獭鼠疫疫源地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二是疫源地越来越逼近城镇和人口密集地区;三是进入疫源地活动的人口急剧增加;四是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猎捕外运旱獭事件经常发生,鼠疫远距离传播的危险性急剧增加;五是猎捕剥食旱獭依然是我省人间鼠疫感染的主要途径;六是我省还存在大量旱獭、阿拉善黄鼠、长爪沙鼠和大沙鼠鼠疫疫源性不明地区。
做好鼠疫防控工作需要“属地管理、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科学防控、有效应对”的工作机制。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鼠疫防控工作,也建立了多部门联系和配合制度,形成了可喜的工作局面,需要将已经形成的工作制度固化,形成法律规范,指导全省鼠疫防控工作。但是,通过多年鼠疫防治和多次疫情处置发现,我省有部分防控措施在落实过程中,还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如日常交通检疫、打击猎捕贩运销售旱獭事件等,给新形势下鼠疫防控带来困难。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地方性鼠疫防治法规非常必要。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结合我省鼠疫疫情特点和面临严峻形势,对有关法律、法规作进一步的细化,进行必要的补充,以增强我省鼠疫防控工作的实际操作性。二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政府及卫生计生、公安、交通、旅游、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的防治义务和责任,更好地规范鼠疫防控工作,保障全省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制定《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的可行性
一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为制定我省《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提供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于199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该法对列车、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车辆(以下简称交通工具)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和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时,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作出了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于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施行。该法对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应对和应急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颁布为新时期依法做好鼠疫防控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目前,青海、山西、陕西等省出台了《地方病防治条例》,青海省出台了《青海省鼠疫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关于禁止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工作机制的通告》、《关于建立部门间协查打击非法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工作机制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鼠疫交通检疫的通知》,对我省制定条例具有借鉴意义,我省制定鼠疫防控条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二是自1958年我省开展鼠疫防控工作以来的实践为制定鼠疫防控条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国家鼠疫防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全面实施,推动了全省五级鼠疫防治网络的建设和完善。目前全省共有23个鼠疫防控单位,建立13个鼠疫监测点和30个交通检疫卡,疫区各级医疗机构设立了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及隔离病房,为依法防控鼠疫发生和流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鼠疫防控机制已基本形成,为制定鼠疫防控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近年来十分重视鼠疫防控工作,也建立了部门联系和配合制度。
三、制定《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制定《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青海、山西、陕西等省《地方病防治条例》,以及青海省《青海省鼠疫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关于禁止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工作机制的通告》、《关于建立部门间协查打击非法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工作机制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鼠疫交通检疫的通知》等。
2014年我省发生了3起人间鼠疫疫情。疫情发生后,我委向省政府汇报了全省的鼠疫防控情况。2014年12月5日,省长刘伟平主持召开了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要求我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抓紧研究拟定《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12月23日,我委向省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和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立法计划,并做了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专家对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随后,我委组织起草了《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稿)》。2015年4月28日,我委组织卫生计生系统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进行了第一轮修改。5月,省人大组织相关专家对《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稿)》进行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委组织人员进行了第二轮修改。6月15日至19日,我委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酒泉、嘉峪关、张掖三市开展鼠疫防控工作立法调研,并形成了《关于我省鼠疫防控现状的调研报告》。7月1日至5日,我委邀请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领导及相关人员,对《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草稿)》进行论证,进行了第三轮修改,形成了《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修改稿)》。7月上旬至8月下旬,我委在委机关相关18个处(室、局)和省疾控中心、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兰大一院、省传染病防治医院(兰州市肺科医院),以及省直19个鼠疫防控成员单位、14个市州、13个鼠疫防控重点县区,对《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修改意见,共征求到修改意见22条,进行了修改。在几易其稿后,形成了《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2016年12月20日至22日,我委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集中三天时间,对条例送审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并经2017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四、《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提出鼠疫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根据本省鼠疫防控实际,对承担鼠疫防控机构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等作了规定。对人间鼠疫疫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提出具体要求。
(三)加强鼠疫防控宣传教育工作。对自然疫源地干部、群众、学生,驻疫源地单位、疫源地项目实施单位健康教育组织和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等作了规定。
(四)加强人间鼠疫监测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设置要求、疑似鼠疫患者发现与报告程序、鼠疫患者诊治和管理要求、首诊医生责任制落实作了补充和细化规定。
(五)强化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对检测设备及时配备更新补充和实验室检验人员培训做出具体规定。
(六)强化交通检疫卡管理。对进出疫源地设置检疫卡主体、设置条件、职责等作了规定。
(七)严厉打击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及制品等违法行为。
(八)加强联防联控工作。对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和形式作了规定。
(九)开展保护性灭獭灭蚤工作。对保护性灭獭灭蚤工作的时间、范围进行了规定。
(十)强化信息报告。对疫情信息报告的级别、时限、形式等作了规定。
(十一)开展未知鼠疫疫源地调查及疫源地项目卫生学评价。对未知鼠疫疫源地调查提出要求,对疫源地项目卫生学评价进一步提出明确规定。
(十二)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对鼠防工作的经费保障、防治机构和队伍发展、疫情处置物资保障、督导评估、法律援助等作了规定。
(十三)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条款,处罚额度和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