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5 13:28:55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6月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6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文物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只是明确了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适用本条例,没有把建设控制地带纳入适用范围,建议修改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炳灵寺石窟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应当合并到第十二条中。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在炳灵寺石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建设工程;在炳灵寺石窟一般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