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5 13:26:38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6月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讨论意见,法工委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修改。5月11日法工委主任办公会进行了讨论。5月18日法制委员会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有关炳灵寺石窟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内容不够完整,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需要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两条表述,即:“在炳灵寺石窟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大发现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炳灵寺石窟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安全及环境的活动,对已经造成污染的要限期治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同时,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中有关建设控制地带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工程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关于利用炳灵寺石窟制作出版物、拍摄影视和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事先征得保护机构同意的规定,无上位法依据,也与国务院关于取消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拍摄须经审批的决定不相一致,建议修改或者删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该条关于“利用炳灵寺石窟文物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片)和其他资料或者在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事先征得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同意”的内容,同时,删除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需要强调的是,该条删除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利用石窟制作出版物、拍摄影视和举办大型活动的管理,而是应当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条例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已基本成熟,并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