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5 13:23:31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11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炳灵寺石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具有很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出台专门的法规加以保护,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依法治理和解决石窟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护石窟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实现石窟的“永续保护、永久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后,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文物局,重点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印送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全面修改。2017年3月9日,法工委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
 
  3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四条关于“在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事先由专业机构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表述,与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有矛盾,应作修改,同时,还要防止某些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对石窟造成的破坏。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炳灵寺石窟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由专业机构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并落实保护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基层人大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条对三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虽然一样,但在立法语言的表述上不够规范,与其他条款也不统一,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其处理方式来看,建议分条表述为好。法制委员建议将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新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炳灵寺石窟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与《炳灵寺石窟文物保护规划》要求不符合工程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一条关于保护机构保养修缮文物的职责,在草案其他条款中已有规定;草案第二十二条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建议对这两条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了草案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