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5 13:14:13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6年11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11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全体会议,对2016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炳灵寺石窟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文化遗产。炳灵寺石窟的历史可上溯至西晋初年,是丝绸之路上最早的、最重要的佛教石窟寺之一,也是“唐蕃古道”上的重要驿站,有迄今中国佛教石窟中发现最早的纪年题记,其造像、壁画展现出了佛教初传至汉地时中国早期石窟的面貌特征,是中国早期石窟分期断代的标尺,是东方与西方、中原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交流、融合的重要见证,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价值。炳灵寺石窟地理环境特殊,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近年来,随着游客数量增加,宗教活动频繁,保护区域内放牧、爆破采石、砍伐树木、露营野炊的情况时有发生,给炳灵寺石窟保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亟需通过立法加强对炳灵寺石窟的保护和管理。2014年,炳灵寺石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对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制定出台本条例,更加必要和迫切。
 
  自2014年起,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先后三次赴炳灵寺实地调研,听取了甘肃炳灵寺文物保护研究所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组织参与对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2016年,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两次组织立法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论证。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炳灵寺石窟的保护范围和各相关单位职责,对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商业经营、宗教活动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炳灵寺石窟保护工作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建议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炳灵寺石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大经费投入”。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