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7 09:16:38

  2017年1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通祥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
 
  1月11日,各代表团分团审议了《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各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一系列重要思想,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对立法工作的新规定,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和规范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在现行的立法程序规则基础上,重新制定地方立法条例是必要和及时的。条例草案深入总结省内外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和我省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围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将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提出的有关立法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制度化,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评估、清理的程序和工作环节进一步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立法权限的划分更加清晰明确,立法程序的规范更加科学顺畅,立法质量的保障措施更加有力有效,是一部质量较高的地方性法规,将对我省的法治化建设起到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代表们认为,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修改,结构完整、内容全面,符合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代表们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月12日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对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认真研究。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代表提出,重要立法事项应当包括“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全部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修改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有的代表提出,起草法规草案说明包括的事项中,应当增加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有关上位法的立法情况”修改为“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人大对调研起草的参与”和第三十六条“政府对调研起草的参与”的内容与第二十八条内容重复。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上述两条。
 
  此外,根据有些代表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文字作了多处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条例草案由原来的七十五条修改为现在的七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以上修改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将本审议结果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印发代表,并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大会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