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7 09:16:03

  ——2017年1月11日在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孙效东
 
  各位代表:
 
  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现行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是2001年1月17日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2007年9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在这个立法程序规则的规范指导下,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成为国家意志,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作用,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新的修改,体现了许多新的立法原则精神,对地方设区的市扩大授予立法权。为了适应这种发展变化了的新的形势要求,重新制定一个立法条例,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从立法事项提出、规划计划制定、起草修改审议、表决颁布实施、效果检查评估各环节及职能确定、责任划分、措施保障各方面,全程全方位进行统一规范,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省委高度重视我省新的立法条例制定工作,在2015年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和有关深化改革的工作事项中,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去年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起草并报请省委深改领导小组讨论批准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为制定新的立法条例草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从去年3月份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成立起草工作组,正式展开工作。期间,召开各种座谈会、论证会,在全省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历时数月、数易其稿,形成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文本。9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起草组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再次多方征求意见,座谈讨论,深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并于11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会后,起草组又根据审议提出的重点、焦点问题,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立法顾问等进行讨论研究和相应修改。2017年1月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草案议案稿,决定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为7章75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立法原则、权限等。第二至第五章是条例草案的主体内容,分别就法规立项、法规起草、审议公布和评、废、修、释等作出规定。第六章对批准市、州立法专门作了规定。第七章附则。
 
  下面,对条例草案的几个重点问题作以说明:
 
  (一)关于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是这次重新制定条例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为此,条例草案明确了这样几点:一是提出了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立项的标准。二是提出了重要立法事项由人大直接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要求。三是提出了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前,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提前介入的要求。四是提出了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要求。
 
  当然,条例草案在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同时,对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也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
 
  (二)关于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条例草案在这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根据地方立法的一般规律,结合我省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等地方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二是对法规文本委托第三方起草、专家参与起草、条旨设定和条文说明、搁置审议、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等作出了规定。三是对分歧意见较大的法规条款,可以组织分歧各方进行辩论作出了规定。四是对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协商等作出规定,完善了立法论证、听证和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五是对立法实践中有关制定法规的形式、修订和修正的标准等难以把握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三)关于坚持问题导向。长期以来,影响地方立法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问题导向坚持不够。为此,条例草案强调为用而立的原则,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列举提出了法规立项的五条标准和不予立项的十种情形,在法规立项环节把好关口,突出特色。二是明确提出了在解决照抄重复上位法的问题上做减法、在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上做加法的要求。三是具体提出了立法提案机关应当重点说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事项和有哪些方面需要细化补充上位法的内容。
 
  (四)关于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立法工作,条例草案本着加强帮助指导,既维护法制统一又不干涉其自主立法权的原则精神,一是明确了批准前提前介入的工作程序;二是明确了对立法结果重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目的;三是明确了省人大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在审查批准中的把关责任。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