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6 10:19:32

  ——2016年11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通祥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州)和相关各部门、社会团体、部分高等院校等征求意见,并先后召开了政府相关各部门、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参加的三个座谈会,听取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座谈会讨论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法制委员会于11月11日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考虑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专门委员会设置、常委会会期制度、议事程序上有一定差别,立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加之各市(州)已经或者将要制定立法条例、立法程序规则,因此,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条例的适用范围调整到省级,只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删除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立法活动,除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外,其他立法活动应当适用本条例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起草法规草案文本的规范化问题。条例草案设置条旨和条文说明、立法说明规范化、立法参考资料完整性,对方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修改法规具有重要作用。将这些内容提前到法规案起草环节中进行规定,更方便法规起草单位按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要求及早修改、补充和完善法规案,为法规案审议提供更为充分的条件。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些内容从第四章“地方性法规的审议”调整到第三章“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时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三、关于隔次审议制度。法规案经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隔一次会议再进行第二次审议,旨在解决目前一审和二审连审制度,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深入细致修改法规时间不充足的问题。法规案经常委会一审后,除去征求意见和各项会议审议、讨论时间,法制工作委员会调研和修改法规的时间很少。法制委员会认为,隔次审议制度的设置,对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十分必要。但条例草案对审议制度的规定稍显绝对和简单,应当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区别法规案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实行隔次审议的具体情形和条件,以便实践操作。因此,建议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一般应当隔一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修改为:“新制定或者修订内容较为复杂的法规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审议后,一般应当隔一次会议再对法规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四、关于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草案对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程序和工作环节表述不够清晰,建议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批准程序和工作环节重新进行调整,同时将报批机关的报批期限由制定机关通过后两个月内改为一个月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章)
 
  五、关于地方立法的其他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这行政三法,对地方立法有许多重要规定。地方立法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内容的设置,都应当受行政三法的约束和规范。但除行政三法之外,其他上位法中的很多规定也是地方立法应当遵守的重要法律规范。因此,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征求到的各方意见,将原条例草案第七章规定的地方立法如何处理行政三法在立法中的运用问题及法律责任设定等“地方立法的其他规定”全章删除。这些问题,可以以后通过制定具体的立法技术规范予以解决。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方面意见,本着精炼、准确、规范原则,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比较多的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和删除,条例草案从原来的101条修改为现在的76条。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修改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