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14:51:07

  ──2016年9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为配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从8月上旬开始,常委会副主任孙效东带领内司委组成调研组,对全省检察机关2013年以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听取了省检察院的情况汇报,组织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律协相关负责人座谈。之后,到兰州、武威、白银、庆阳四市及其所辖的四个区(县)召开专题汇报会,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实地察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紧紧围绕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司法问题,积极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侦查监督基本职责,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新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侦查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监督质量不断提高,监督效果明显增强。
 
  (一)依法履行职责,全面提升监督实效。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监工作三项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不断推进规范执法,有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积极参与社会风险防控,为平安甘肃、法治甘肃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疑罪从无原则,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强化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审查,全面落实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批准(决定)逮捕,对可捕可不捕的原则不捕,对漏捕的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办理,积极促成审查逮捕环节刑事和解,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侦查机关(部门)提请逮捕案件共42982件59893人,检察机关批准和决定逮捕36699件49848人,不捕5892件9478人。其中因不构成犯罪不捕513件1010人,因证据不足不捕2346件3897人,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捕2481件3721人,达成刑事和解不捕559件695人,不逮捕比例从2012年的7.66%上升至2015年的17.67%,捕后判轻缓刑率从21.4%下降至14.6%。二是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注重多渠道查找立案监督线索,坚持常规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把侦查机关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违法立案、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对涉嫌犯罪案件不向公安机关移送等作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措施,确保“捕得了、诉得出、判得下”。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549件,公安机关立案率88.6%,有罪判决987件1380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15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574件,公安机关撤案率98.2%;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90件1780人,公安机关立案1446件1620人。通过立案监督,违法办案情形和错案得到依法纠正,漏案和漏罪受到依法追究。三是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立足审查逮捕工作,将侦查监督向捕前和捕后延伸,积极纠正公安机关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侦查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等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书面纠正公安侦查活动违法2912件,公安机关采纳率97%,推动了侦查机关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同时,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理的内外部监督,严格执行办案时限和羁押期限规定,认真开展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不断提升职务犯罪案件质量。2013年以来,侦监部门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案件856件1064人,审查决定逮捕767件938人。
 
  (二)强化监督意识,努力转变执法理念。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把提高干警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认识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干警充分认识侦查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既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依法全面正确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不仅直接关系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关系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更关乎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民利。要求干警增强新形势下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2013年刑诉法修订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及时组织干警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法律的要义精髓,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坚决克服有罪推定、重口供轻证据、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观念,在执法办案中更加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更加注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统一,进一步增强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
 
  (三)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为适应修订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新职能和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加强组织领导,探索符合新时期侦查监督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制度机制,夯实办案基础,拓展监督途径,促进协作配合,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创新发展。一是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加强配合制约的相关制度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和定期交流制度,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建立逮捕必要性说明和不捕说理制度,提高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准确率。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及社会反映强烈、敏感度高的刑事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审查逮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等制度,提高批捕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通过派驻检察联络员等途径,加强对基层公安刑事执法的监督。二是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机制。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难移、降格处理等问题,省检察院转发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各地从落实“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案件专项检查、大要案介入、打造“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等重点工作着手,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依法打击惩处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三是坚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机制创新。省检察院研究制定了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办案“九项规定”,建立健全上下级联动纠错、侦捕诉衔接、命案审核和非法证据核查等机制。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据此制定了相关工作办法和细则,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效,防控办案风险,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构筑了坚实的“防火墙”和“制度笼子”。
 
  (四)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增强监督能力。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提高七种岗位技能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加强侦查监督队伍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从严要求,严格管理,保证了执法权的规范有序行使。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加强检察机关职业道德操守教育,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增强侦监干警的职业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心。加强作风和廉政建设,坚决落实从严治检各项要求,确保侦监干警廉洁公正司法。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庭审观摩、技能竞赛等途径,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强化规范意识,加强案件管理,推行“阳光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一)侦查监督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调研发现,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侦查监督职能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监督意识不强,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重打击轻保护、重审查逮捕轻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怕影响关系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规范监督等问题仍程度不同地存在。有罪推定的执法观念在个别地方和个别案件上仍有所反映。
 
  (二)侦查监督能力还不完全适应履职需要。一是一些干警审查甄别证据,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客观准确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及逮捕、羁押必要性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监督线索来源渠道还不通畅,排摸线索的主动性不强等问题也程度不同地有所表现。
 
  (三)侦查监督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的个别案件存在质量隐患和瑕疵,捕后不诉、撤案仍有发生,捕后判无罪的案件依然存在。侦查监督工作还存在程序性规定执行不到位、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与此同时,部分地方侦监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尤其是基层检察院侦监队伍人手更加紧缺,业务骨干少、流失严重,侦监干警长期超负荷工作,也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完全建立,不能及时全面掌握公安机关立案、撤案、侦查过程等相关信息,从而实施有效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已有制度落实不到位,大多数地方信息共享、网上衔接硬件设施虽已配备,但行政机关对办案信息的录入率普遍偏低,且不及时、不全面,检察机关无法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监督线索,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
 
  (五)“少捕慎捕”理念未被广泛认同。涉案受害方认为构成犯罪就应当逮捕,不捕就是放纵,或者有暗箱操作,进而采取上访闹访,或者通过舆论扩大社会影响来施压;侦查机关迫于受害方的压力,同时为便于取证,构罪即报捕;有的还认为只要犯罪就批捕更利于维稳。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检察机关的审查办案,制约侦查监督在维护刑事司法公平正义中重要作用的发挥。
 
  (六)相关法律规定缺失影响侦查监督的有效开展。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对监督线索来源、调查核实监督事项的手段、侦查机关不接受监督的法律后果等均无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内部侦监部门对自侦部门实施监督的制度不完善,省级以下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同级侦监部门对侦查部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失去可操作性。“两法衔接”工作主要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缺乏法律的刚性约束力,导致协作配合不规范,监督制约不到位。
 
  三、几点建议
 
  (一)从推进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入手,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和理念统领侦查监督工作,切实把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融入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措施中。要坚持依法办案,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准确把握逮捕证据条件,转变证据审查方式,高度重视证据合法性审查,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坚决克服“构罪即捕”,坚持少捕慎捕。要提高监督质量,做到重点突出、方法得当、措施有力,聚焦违法行为和突出问题,依法规范监督,同时讲究监督方式,注重监督效果。要加大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力度,在注重防止冤假错案的同时,做到打击有力,不枉不纵。
 
  (二)加强侦查监督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监督效能。要注重办案骨干的培养,通过专业培训、业务交流、岗位练兵等多种途径方式,建立起一支术业有专攻的侦监人才队伍。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提高干警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发现和排除能力,提高讯问犯罪嫌疑人能力,提高法律适用、舆情应对、风险预测和释法说理能力,提升侦监队伍整体素质。要重视基层院侦监工作人员配备,优化人员结构,确保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完善制度,推进侦查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要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工作水平。大力推进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拓展侦查监督知情渠道和范围。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沟通与衔接,建立健全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统一案件质量考核评价标准,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全程化、同步化。加快“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录入,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面有效监督,确保行政执法中涉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办案中的作用,加强办案流程监控和动态管理,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两高”提出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从立法层面强化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破解目前检察机关对两项监督手段不足的难题。通过修法明确规定侦查机关(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意见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赋予检察机关对监督事项的强制力,增强监督刚性。在立法上进一步对“两法衔接”予以明确,推动“两法衔接”工作法治化。
 
  另外,检察机关和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了解和认同宽严相济、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侦监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侦监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