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14:50:02

  ——2016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报告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包括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职能,处在检察机关惩治犯罪、维护公正的前沿。2013年以来,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省检察机关忠实履行侦查监督工作职能,积极投入平安甘肃、法治甘肃建设,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能,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在法定时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也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49848人。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牢固树立国家总体安全观,积极投入严打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认真开展甘南反自焚专项斗争,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暴涉恐犯罪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从快批捕、从重打击。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依法坚决打击非法“组党结社”和宗教渗透活动,坚决打击“法轮功”、“全能神”等各种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各种敌对势力在网上勾结串联、制造政治事件、谋划暴力恐怖活动等犯罪,依法办理了热米提拉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窦秋新等6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等,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
 
  ——严惩严重暴力犯罪。敏锐把握刑事犯罪新动向,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批准逮捕涉枪涉爆、放火、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357人,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10249人。庆阳市检察院依法对“豆氏兄弟”涉黑案的30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宕昌县检察院依法从快对一家六口“灭门案”犯罪嫌疑人李高军批准逮捕。
 
  ——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惩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切实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着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体系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共批准逮捕集资诈骗、传销、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498人。依法办理了受害人达973人的徐关委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达11.85亿元的邓春明等7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等一批社会关注、影响广泛的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严惩侵害民生民利犯罪。积极开展打击危害民生犯罪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地沟油”、毒蔬菜、假劣药等犯罪活动,依法批准逮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142人。切实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认真开展破坏资源环境等专项监督活动,依法批准逮捕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采砂等犯罪162人。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利用和针对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批准逮捕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46人。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办理的周雄、王成生产销售“地沟油”案,入选2015年度全国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严惩职务犯罪。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腐败决策部署,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严格审查,依法从严打击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共决定逮捕各类职务犯罪938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23人,厅级以上干部15人。依法决定逮捕了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省委原副秘书长、信访局长戴炳隆,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吴继德,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杨映祥,酒钢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冯杰,白银市政协原主席郭德清等一批严重腐败分子,彰显了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
 
  审查逮捕直接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必须依法正确作出决定。全省检察机关严格适用审查逮捕法定标准,不断强化复议复核、案件质量评查、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保障措施,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办案。2013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决定)逮捕9478人。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依法不批准逮捕3721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二、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努力促进司法公正
 
  对侦查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法律规定,聚焦立案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
 
  ——强化立案监督。制定实施《关于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规定》等制度规范,切实强化立案监督,提升监督质效。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问题,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549件,已立案1372件,立案率为88.6%。坚决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问题,监督立案案件已提起公诉1078件,占69.6%;已作出有罪判决987件,占63.7%。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实施报复陷害、谋取非法利益问题,共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574件,已撤案2528件,撤案率为98.2%。坚决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认真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75件731人。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对反映和发现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侦查违法问题,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检察建议、书面纠正违法、建议更换承办人等方式,督促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予以纠正。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992件次,侦查机关采纳率为97%;开展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1927人,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128人;依法纠正漏捕2156人。
 
  ——强化监督质量。全面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行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加强对侦查监督办案的内部管控。全面清理侦查监督业务考核办法,坚决取消了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建立了符合监督规律、体现办案实效的科学考核体系。全面推行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监督,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质量不断提升。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同属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责任共同体。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有节制、讲方式、重效果,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在强化监督的同时,采取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等措施,坚定不移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切实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努力形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的强大合力。
 
  三、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着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侦查监督工作既负责捕与不捕的把关,又负责不当立案和侦查违法的纠错,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关。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自觉把保障人权贯穿侦查监督全过程,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不断更新司法理念。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转变司法理念,确保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着力做到“三个牢固树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守法治、敬畏法律,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法办案,做到凡逮捕必须依法逮捕,凡不捕必须依法不捕,凡监督必须依法监督。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强化对各种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强化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高度重视、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坚决防范冤假错案。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等指导性意见》,坚持做到“三个并重”:审查言辞证据与审查客观性证据并重,审查有罪证据与审查无罪证据并重,审查侦查机关提供证据与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律师辩护意见并重,坚决防止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环节,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准逮捕9人。加强逮捕案件质量评查,对捕后撤案、不起诉和判无罪的案件,实行“一案一评”,逐案进行剖析,研究改进对策,促进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捕后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分别降至0.015%、0.64%、0.03%,在全国各省市中保持在较低水平,也创下了我省的最好水平。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责履行、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法律文书适用等整治重点,对侦查监督环节的2.4万余件案件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逐案分析梳理,及时整改落实。研究制定了《在全省侦查监督工作中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关于规范侦查监督部门非法证据核查工作的规定》等九项规定,构筑起防止审查逮捕环节发生冤假错案的“防火墙”。“九项规定”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政法委作为创新司法办案机制的经验予以推介。省检察院编撰形成《侦查监督工作制度汇编》,指导全省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严格规范开展工作,促进侦查监督规范化建设常态化精细化。
 
  四、深化工作机制改革,全力提升侦查监督综合效果
 
  认真贯彻司法改革部署,围绕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更加符合业务规律和特点的工作机制,保障和促进侦查监督职能履行,推动提升了办案质量和监督效果。
 
  ——着力构建“少捕慎捕”工作机制。针对审查逮捕实践中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以捕促和等传统司法观念较重、逮捕强制措施适用较多、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率偏高等问题,省检察院积极探索制定指导意见,从转变司法理念、严格审查标准、完善工作机制等八个方面对“少捕慎捕”提出要求,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做到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捕,可捕可不捕的原则不捕,可能判处轻缓刑的慎重批捕,有效减少了审前羁押、防止了交叉感染、提升了办案质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共对罪行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害人愿意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不批准逮捕4220人,不逮捕人数占受理审查逮捕人数比例由2012年的7.66%上升至2015年的17.67%,审前在押率由63.96%下降至53.66%。省检察院的这一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会同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两法衔接”工作制度,通过挂牌督办案件、开展专项活动、联合督查等方式,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省检察院会同省政府制定《关于加强甘肃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建成全省三级院“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工商、质监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政务专网对接,成为全国检察机关牵头建设的9个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之一。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90件,公安机关立案1446件。省检察院“两法衔接”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两法衔接工作现场推进会上作了经验交流。
 
  ——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公安派出所处于刑事执法办案第一线,且刑事侦查职能不断拓展,办理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其侦查活动合法、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省检察院在嘉峪关、金昌、白银等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试点,通过设立侦查监督联络室,运用定期巡查、专项检查、个案督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规范化、常态化监督,促进规范侦查行为,提高侦查质量。金昌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出台指导意见,在县区公安局设立3个侦查监督联络室和26个侦查监督联络岗。嘉峪关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实施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提前介入、共同接访、信息通报等工作制度。靖远县检察院在六个乡镇派出所挂牌开展监督,促进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五、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大力提升侦查监督工作水平
 
  坚持以提升能力素质为核心,大力推进侦查监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让司法办案更加公正高效、文明规范。
 
  ——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侦查监督干警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忠诚本色,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持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良知教育,引导侦查监督干警积极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司法体制改革全过程,加强对干警的思想引导和情绪疏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着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积极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坚持把专业化作为核心战斗力来抓,全面实施侦查监督岗位素能基本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专项业务培训,深入开展业务竞赛、文书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强化岗位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共培训干警1155人次。充实省市两级检察院侦查监督人才库,培养评选业务专家、办案能手52名,侦查监督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着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全面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要求,紧紧围绕侦查监督权运行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边界,健全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防范违法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落实检察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2013年以来未发生侦查监督干警违纪违法问题。
 
  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侦查监督理念还存在偏差,个别地方担心被害方缠访闹访,害怕承担打击不力责任,担心影响与侦查机关的关系,没有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二是侦查监督工作职能发挥不够平衡,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审查等法律赋予的新职能没有有效履行。三是侦查监督队伍专业化建设亟需加强,一些地方缺乏实务型、专家型骨干人才,案多人少、事多人少、审限紧张等矛盾日益突出。四是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不能很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特别是“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等难题尚未得到有效破解。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紧盯不放、认真解决。
 
  今后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坚持规范司法、精准司法、严格司法,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利益和司法公正。
 
  一、全面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坚持把侦查监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全省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更加注重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积极部署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活动,着力补齐监督“短板”。切实加大对下业务指导和侦查监督业务理论研究。
 
  二、改革完善侦查监督机制体制。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健全完善“少捕慎捕”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提高报捕案件质量。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制约,积极构建新型良性互动的检警关系。
 
  三、着力提升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全面落实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见制度,推动实现审查逮捕从封闭书面化审查向诉讼司法审查转变。加强捕诉衔接配合,着力形成监督合力。严格落实延长羁押期限规定,进一步规范审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积极推进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建设,加强与侦查机关网上信息系统衔接,推动侦查监督手段和方式信息化、现代化。
 
  四、大力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全面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各项要求,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侦查监督队伍。探索完善侦查监督业务培训机制,提升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促进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发展。
 
  借此机会,我提两点建议:一是建议在相关立法中增加关于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刑事和解的规定。二是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活动,监督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全省侦查监督工作报告,既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律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全省检察工作及侦查监督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更加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全面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为保障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