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14:45:27

  ——2016年9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案草案根据国家重新确认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各功能区对原条例进行修正,十分必要。修正案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法制委员会于2016年9月2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项将原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双重领导职责修改为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单一保护管理,相应的也对原条例第六条进行了修改。祁连山保护区保护范围大,保护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大量保护工作都要依靠当地政府和百姓。仅靠职能部门的单一保护手段,会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修正案草案第二项、第三项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修正内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必要进行重复,且有些内容的修改需要结合保护区管理现状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上述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环资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九项对“外围保护地带”的概念界定应当更清晰,对其管理主体应当更明确,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围保护地带的设立和范围都做了较明确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定外围保护地带十分必要,不仅有利于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更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进行保护和管理。”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
 
  以上报告和修改决定,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