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14:44:31

  2016年9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的出台项目,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前介入,积极开展条例的前期调研、修改和论证工作。2015年,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先后深入武威、张掖、金昌三市及祁连山自然保护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征求了三市八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条例的修改意见。2016年5月,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正草案下发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修改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协商,综合修改采纳。2016年9月20日,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了条例修正草案。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1997年制定、2002年和2010年先后两次修正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随着生态环境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特别是2016年7月,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下发了《关于规范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管理权属的意见》后,条例一些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变化的要求,有的条款也不再适应保护区的发展实际。因此,实现与国家相关立法的有效衔接,依法规范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修正《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条例修正草案明确了祁连山保护区的范围和各功能区,明确了地方政府、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的管理职责,明确了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管理权属和责任主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祁连山保护区管理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正草案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审查中对条例修正草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为:
 
  1、建议第二条总面积修改为198.73万公顷。
 
  2、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修改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各保护站”。
 
  3、建议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办公厅已于2014年10月公布了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再无必要划出森林保护带。
 
  4、建议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内容。
 
  5、建议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即:“(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可并处罚款”中,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这两种法律责任之间是并列关系,如果能够通过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解决的,就不应当再赔偿损失。建议修改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7、建议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区分单位和个人行为的处罚。
 
  8、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中罚款数额较低,建议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
 
  9、建议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外围保护地带按现有权属由当地人民政府保护和管理”。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