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14:40:27

  ——2016年9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9月25日下午对《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卫计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六款中有关“生活自理困难”的提法概念模糊,在实践中难于操作。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生活不能自理”。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关于心理咨询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单独设置条款予以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其作为该条第二款进行表述。
 
  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不得虐待、遗弃精神障碍患者,草案二次审议稿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建议予以补充。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中完善了相关内容。对于虐待、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的处罚,鉴于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未再作重复。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开展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书面告知相关内容的规定,过于繁琐,属于具体工作要求,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其修改为:“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涉及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的,开展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