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14:39:46

  ——2016年9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田宝忠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精神卫生条例对政府职责、部门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及监护人、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会后,省人大法工委会同省卫计委,重点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印送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8月25日召开立法论证会,就如何界定主管部门职责、明确精神卫生机构种类及职责、规范心理咨询等问题,专门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卫计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草案中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的建议,法制委员会删除了相关条款。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心理咨询机构登记条件和从业资格的规定,与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政策方针不相一致,不利于精神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应当删除。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