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精神卫生 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14:39:05

  2016年7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7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对2016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精神卫生工作事关民生改善、社会和谐与安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竞争加剧、工作生活压力加大、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重等原因,我省各类精神障碍的发病率和患病率不断升高,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日益增多,精神和神经疾病在当前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增加了全社会经济负担,影响个人和家庭幸福。与日益严峻的形势相比,我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较弱,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心理咨询服务不够规范,难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亟需对我省精神卫生工作进行地方性立法。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启动《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立法程序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先后在省内五个市州开展了立法调研,基本掌握全省精神卫生领域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委员会坚持问题导向,多次组织召开会议,邀请省内心理、社会、法律、临床医学及流行病学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和修改,积极推动解决立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危机干预等方面作出了符合甘肃实际的规定,在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康复等方面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体现了甘肃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