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14:38:07

  ——2016年7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刘维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的必要性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导致人们心理压力加大,精神疾病频发。据卫生部门统计,我国精神障碍患病率为17.5%,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病率1.347%,患者约1600万。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已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占总负担的1/5。预计到2020年,这个比率将上升至1/4。据统计测算,我省现有30多万名精神障碍患者,卫生计生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7万人。
 
  但是,我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较弱,全省虽有28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其中,专科医院11个,综合医院17个),但主要集中在兰州和天水两地。全省精神科床位每万人口1.13张,低于国家每万人口1.46张的配置标准,平均每10万人口拥有5.5名精神科卫生技术人员,低于国家7—8名的配置标准,其中执业医师344名,执业护士541名,每10万人口分别拥有1.27名和2.01名,远远低于国家配置标准。心理卫生和精神卫生问题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精神障碍也是因病致贫,导致肇事肇祸等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非常必要。
 
  二、立法依据和过程
 
  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北京市、上海市的精神卫生条例,先后多次组织心理、社会、法律、临床医学及流行病学专家论证,在省内5个市州开展立法调研,起草了《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科教文卫委及有关专家多次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并经2016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相关部门所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活动,预防精神障碍发生,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精神障碍患者,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二)明确了精神卫生服务内容、机构和范围。根据本省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对精神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类别以及各类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等作了规定。明确精神卫生服务内容包括精神障碍的预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以及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和慢性精神障碍患者养护,有助于居民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务。明确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和托养服务等社区养护机构及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其他机构。
 
  (三)明确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对有关心理健康促进的组织作了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心理危机预防、预警、干预机制,配备或者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定期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要求用人单位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
 
  (四)强化对心理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对心理咨询机构申请设立的条件、心理咨询人员的从业要求、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监督职责等作了规定。要求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心理咨询师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心理咨询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培训和业务指导,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心理咨询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五)细化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认定及职责作了补充和细化规定。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等。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