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1:13:13

  2016年3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3月 17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6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正,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近年来也陆续出台或作了修订,我省现行的条例急需作相应修订。近年来,我省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同时,随着政府简政放权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能转变,与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机制亟需进一步完善、规范。因此,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全面修订安全生产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煤矿等重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作出了特别规定,加大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监管措施及相关制度机制,细化了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严格了法律责任。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我省实际,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规范的基本内容、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总体上可行。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条例修订草案整体篇幅过长,建议将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予以删除。
 
  二、为了突出乡镇、街道、开发区的法定职责,建议在第八条第一款最后增加一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建议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四、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
 
  五、建议将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区域,不得将其划为矿区范围。”作为本条第二款。
 
  六、为了与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建议将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线路运营,撤出人员,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
 
  七、目前国家和省级的安全生产巡查已经覆盖了省、市州、县区及企业,再无必要在县级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建议将第七十九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八、第一百零一条(一)至(七)项的内容与条例草案第十七条重复,建议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九、第二章第二节为煤矿特别规定,第三节为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规定,而非金属矿山也包含了煤矿。为使条例称谓严谨规范,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中“金属非金属矿山”修改为“非煤矿山”。
 
  十、应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执法不力、滥用职权等行为设置约束性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在第一百条增加一项“未按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为本条第(二)项。
 
  十一、文字表述方面的建议。1、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民用爆破器材”、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七)项中的“民爆器材”,修改为“民爆物品”。2、为保持表述形式一致,建议在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最后加“的”。3、建议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商(市)场”修改为“商场、集贸市场”。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旅游区(点)”、第三十四条中的“旅游景点”、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的“旅游景点”,统一修改为“旅游景区(点)”。4、第三十三条规范的主要是公众聚集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因此,建议将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生产经营单位”修改为“经营单位”。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