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1:12:25
——2016年5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19日对《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5月20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为使条例的适用范围更精练和准确,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为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对象范围表述更加完整,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为理清物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条例可操作性,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做好日常防护。发现安全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同时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方面的规定。
四、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规定,避免条款内容相互重复。
五、建议将条例中有关“公众聚集”和“人员密集”的表述统一为“人员密集”,使条例表述更加规范。
六、为使校园安全管理责任更加明晰,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分解为两款,即“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除必要的教学用途之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学校、幼儿园不得将正常使用的学校房屋和场地出租给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七、鉴于我省城市轨道交通正在建设中,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城市轨道交通”的表述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责任的相关规定,相应的将该节标题修改为“城市地下经营安全责任特别规定”。
八、建议删去条例中有关“约谈制度”的文字表述,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一条一款五项,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在甘、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的;(三)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六十三条)
九、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予以细化,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七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从原来的八十六条修改为现在的八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19日对《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5月20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为使条例的适用范围更精练和准确,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为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对象范围表述更加完整,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为理清物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条例可操作性,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做好日常防护。发现安全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同时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方面的规定。
四、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规定,避免条款内容相互重复。
五、建议将条例中有关“公众聚集”和“人员密集”的表述统一为“人员密集”,使条例表述更加规范。
六、为使校园安全管理责任更加明晰,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分解为两款,即“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除必要的教学用途之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学校、幼儿园不得将正常使用的学校房屋和场地出租给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七、鉴于我省城市轨道交通正在建设中,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城市轨道交通”的表述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责任的相关规定,相应的将该节标题修改为“城市地下经营安全责任特别规定”。
八、建议删去条例中有关“约谈制度”的文字表述,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一条一款五项,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在甘、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的;(三)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六十三条)
九、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予以细化,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七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从原来的八十六条修改为现在的八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