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1:11:26
——2016年5月1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田宝忠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从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出发,注重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落实近年来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吸纳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修订草案比较成熟,总体可行,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安监局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各相关部门、各大相关企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及全国在甘和省人大部分代表等征求了意见。之后,根据所征求的各方意见、建议,先后组织专家和召开法工委主任办公会议又进行了反复修改。5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分条款的删减调整
此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较为集中的意见是修订草案与上位法重复较多,建议做进一步压缩和精简。因此,法制委员会遵循“有几条立几条、可操作易操作、少而精真管用”的立法原则,在汲取近年来全国尤其是我省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的基础上,着重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在未改变条例体例结构的情况下,一是对条例重复或变相重复上位法的条款进行了删除;二是对条例中属于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和操作规程的条款进行了删除。条例由原来的一百零六条精简为现在的八十六条。
二、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社会监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条例应当增加媒体、群众、社会各方面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加强安全知识培训等内容,更好地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职责,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法制委员会认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培养全社会尤其是城乡劳动力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十分必要。因此,建议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学生、城乡劳动力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
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年来,物业服务行业如消防通道堵塞、电梯管理缺失等引发的物业安全事故频发,条例应当增加这方面规定,强化物业服务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三款规定,第一款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窨井、电梯等重点部位和燃气、供电、消防、水暖等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款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第三款为:“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四、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知精神,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对已经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合法权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制化十分必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相应的,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入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项目。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管,防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针对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对危险化学品采取纵向监管十分重要。尤其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在其建设选址上不留安全隐患。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六、关于安全生产各部门的监督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条例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章中,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细化不够,各部门职责不清晰,会使条例在实际执行中失去可操作性。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属地原则,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职责等,分三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进行了较细致和清晰地划分。同时,将对“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纳入条例予以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条例应当对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和补充,对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防微杜渐,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鉴于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之内。因此,在取上位法处罚幅度范围上线规定的同时,对照条例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种类,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两条规定,第一条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一条);第二条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多处修改,对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田宝忠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从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出发,注重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落实近年来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吸纳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修订草案比较成熟,总体可行,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安监局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各相关部门、各大相关企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及全国在甘和省人大部分代表等征求了意见。之后,根据所征求的各方意见、建议,先后组织专家和召开法工委主任办公会议又进行了反复修改。5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分条款的删减调整
此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较为集中的意见是修订草案与上位法重复较多,建议做进一步压缩和精简。因此,法制委员会遵循“有几条立几条、可操作易操作、少而精真管用”的立法原则,在汲取近年来全国尤其是我省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的基础上,着重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在未改变条例体例结构的情况下,一是对条例重复或变相重复上位法的条款进行了删除;二是对条例中属于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和操作规程的条款进行了删除。条例由原来的一百零六条精简为现在的八十六条。
二、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社会监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条例应当增加媒体、群众、社会各方面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加强安全知识培训等内容,更好地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职责,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法制委员会认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培养全社会尤其是城乡劳动力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十分必要。因此,建议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学生、城乡劳动力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
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年来,物业服务行业如消防通道堵塞、电梯管理缺失等引发的物业安全事故频发,条例应当增加这方面规定,强化物业服务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三款规定,第一款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窨井、电梯等重点部位和燃气、供电、消防、水暖等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款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第三款为:“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四、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知精神,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对已经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合法权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制化十分必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相应的,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入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项目。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管,防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针对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对危险化学品采取纵向监管十分重要。尤其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在其建设选址上不留安全隐患。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六、关于安全生产各部门的监督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条例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章中,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细化不够,各部门职责不清晰,会使条例在实际执行中失去可操作性。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属地原则,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职责等,分三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进行了较细致和清晰地划分。同时,将对“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纳入条例予以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条例应当对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和补充,对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防微杜渐,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鉴于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之内。因此,在取上位法处罚幅度范围上线规定的同时,对照条例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种类,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两条规定,第一条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一条);第二条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多处修改,对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