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8 11:14:12

  ——2016年3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刘维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条例》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于2015年12月进行了修订,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做出具体规定。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完善现行生育政策有关条款,有利于确保全面两孩政策依法有序平稳实施。
 
  (二)修订《条例》是加强和改善计划生育家庭民生的需要。一方面,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今后对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进行奖励优待。这就需要对现行《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奖励优待规定进行修订。并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的奖励政策作出制度安排。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落实计划生育国策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体陆续进入老年期,他们在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特别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疾病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面临着特殊困难,诉求十分强烈,中央和省委对此高度重视,要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民生的保障职责,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殊家庭帮扶救助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让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修订《条例》是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需要。全面实施两孩政策,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需要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加强公共服务供给,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服务水平,加强便民服务,方便群众办事,需要修订《条例》,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以法治方式推动和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健全计划生育治理体系,提升计划生育治理能力。
 
  二、《条例》修改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依据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紧紧围绕调整生育政策、完善奖励扶助政策、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三条主线,修改《条例》有关章节和条文,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思路。一是对《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以及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条款予以修改。二是将人口计生工作实践中成熟的制度上升为法规规定。三是对现行《条例》中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条款予以保留。
 
  (三)修改依据。以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地方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座谈会精神及框架性指导意见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借鉴外省市有益做法。
 
  三、起草过程
 
  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后,省卫生计生委立即启动修改《条例》的准备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2016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条例》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已将其列入2016年立法项目。2015年11月16日,省政府夏红民副省长专题听取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工作方案的汇报。随后,省卫生计生委成立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了责任处室,拟定了工作任务时间安排表,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2个省政府有关部门和14个市州政府的意见,并通过省政府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纷纷通过书信、电话、互联网等渠道反馈意见、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对其中合理合法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采纳吸收,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经省政府同意,形成了现在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四、《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主要修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主要包括病残、再婚、收养和其他特殊情形。(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二)关于生育管理服务。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第十五、十六条)
 
  (三)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
 
  1.不再提倡晚婚晚育。保留男女双方婚假30天。
 
  2.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九条)
 
  3.明确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衔接制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以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为时间节点,确保已经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条)
 
  4.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第二十、二十一条)
 
  5.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部分条款的文字修改。
 
  为了使条文更加严谨,我委对本条例中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次序进行了修改、调整和删除,如将《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