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8 11:03:53

  2015年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对2015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今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这次修订,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客观要求。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推动全省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进行修订。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17年来,该条例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也面临许多新形势新问题,原有的条例已不能很好的适应新时期对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要求。2014年,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同时进行了科技创新工作调研,了解掌握了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现状和问题。2015年,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对条例先后进行了7次调研论证和修改。
 
  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中对修订草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认为该修订草案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上位法中关于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细化,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机制,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保障措施,突出了地方特色,可操作性较强,修订草案总体可行,建议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教科文卫委员会对修订草案提出四点修改建议:一是在文字表述方面要精确,修订草案中涉及到的机构冠名要前后一致;二是修订草案要突出民营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民办高等院校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三是要通过具体条款,赋予高等院校在科技创新中的自主权,建议将第二十二条改为“政府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四是对国有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有关科研人员自主创业政策方面,制定的条款要清晰,不能有漏洞。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