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8 11:01:50

  ——2016年4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上午对《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3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科技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在本省贫困地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修改为“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农业试验示范单位在本省贫困地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九条第二款)
 
  二、建议恢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删去的原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的相关内容,并对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比例作了适当提高,将两个“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修改为“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将“不低于百分之五”修改为“不低于百分之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三、建议删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关于“科技成果检测、评估、咨询、信息服务及其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和取得执业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的内容。
 
  四、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中的“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修改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经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
 
  五、建议删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中的“各级各类财政科技计划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产生的”内容。
 
  六、建议删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七、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成果,纳入职称评定标准”修改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