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8 10:51:14

  2015年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提前介入该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修改和论证工作。我们认为,现行的1997年颁布实施、2004年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使我省的节约能源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在有效合理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国家根据新的节能形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后,我省的实施办法至今未进行相应的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规范、标准、要求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现行办法实施主体的变化和规范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重新制定《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吸收了原实施办法中成熟有效的规定,对实施主体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节约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开发使用能源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审查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第九条第二款中“五年下降目标”修改为“五年能耗下降目标”,“上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修改为“上半年节约能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第十条“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前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兼顾”后增加“用能单位”。
 
  三、第二十条删除“报废”。
 
  四、第二十一条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规定,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已于2011年12月31日结束,建议删除家电以旧换新的内容。
 
  五、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六、第三十九条第(三)项“重大节约能源技术改造”后增加“和生产节能产品项目”。
 
  七、第四十八条句末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