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8 10:49:04

  ——2016年4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对《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3月31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 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一条规定,从总体上确立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节约与发展并举等原则,即:“节约能源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共同推进的发展战略。”(草案表决稿第三条)
 
  二、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一条规定,加大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和全民参与意识,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节约能源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约能源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能源意识,提倡节约型生产和消费方式。”(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三、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调整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内容进行分解简化,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支持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加快风光电和生物质能利用工程建设,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草案表决稿第九条第一款)
 
  四、结合本省节能工作实际,体现节能与经济发展协调共进的原则,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修改为一条两款,第一款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制定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监督用能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淘汰。”第二款为:“禁止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和落后产能项目。”(草案表决稿第十条)
 
  五、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主管部门及行业的评估、审查职责及程序进行简化后,修改为一条两款,第一款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第二款为:“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报送。”(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
 
  六、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关于重点用能单位采取节约能源措施的内容进行甄别和提炼,修改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年度节能计划,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定期开展能源审计,逐步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
 
  七、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规定。
 
  八、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基础上,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有关农村节约能源的相关规定,即:“加强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规模化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广使用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特点的节约能源设施和节约能源产品。”(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
 
  九、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惩罚性电价的表述方式修改为:“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单位产品能耗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同时将第四款修改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草案表决稿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十、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中增加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推广和使用节能保暖材料等相关内容,修改为一条两款,第一款为:“推进新建建筑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推广、既有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约能源管理。”第二款为:“鼓励民用建筑推广应用能源多元化系统,使用节能保暖材料,对供热热能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十一、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保障群众安全、节能、绿色出行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允许车辆停放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十二、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中增加违法主体,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机构未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节能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采购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二条)
 
  十三、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未按规定使用节约能源专项资金的;”修改为:“对未按规定使用节约能源专项资金不予纠正的;”同时删去第三项关于“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规定。(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从原来的三十二条修改为现在的三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