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8 10:44:27

  ——2015年11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周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加快我省节约能源工作法制化步伐,根据省人大2015年立法计划,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报省政府审议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已多次征求了有关专家、部门、企业代表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原有法规不能适应当前需要。我省目前执行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依据199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修订。十多年来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规范、标准、要求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2007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行了修订,我省未进行相应修订。二是实施主体发生变化。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57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新“三定方案”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为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办法实施主体是原省经贸委,这和目前的工作机制和职能分工不相吻合。三是认真贯彻国家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2014年6月,国务院节能考核组建议我省尽快修订办法。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也分别进行了批示,要求我省落实国家要求,尽快开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立法工作。2015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会议评审和公示,正式将《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确定为今年立法出台项目。
 
  二、条例草案起草的过程和依据
 
  2014年7月,我委启动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的立法领导小组。立法领导小组通过认真研究,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立法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表。2014年9月,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委托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担具体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后,我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反复论证,书面征求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31个成员单位、14个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及15家重点用能企业意见,经修改完善后,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委务会审议,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再次征求有关部门、企业意见和组织多次论证后,并经2015年9月21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及我省近年来节约能源工作的新要求进行设置,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节约能源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约能源保障和促进、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关于管理体制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57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新“三定方案”规定,省政府将全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省发展改革委。据此,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事务管理、农牧、商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领域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约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关于节能监察体系
 
  节能监察机构承担着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在节约能源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省已初步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节能监察机构,其中省级1家,市(州)级21家,县(市、区)级115家,合计137家。现有的节能监察机构,约60%隶属发展改革部门,约40%隶属其他部门。部分地区并存在着2家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的节能监察机构,都在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履行节能监察职能,存在着交叉重复执法现象,影响了节能监察工作秩序。
 
  为规范节能监察工作,厘清工作职能,我委建议条例草案第六条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日常监察工作。”省编办建议条例草案第六条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日常监察工作。”目前两家并存的节能监察机构都是同级政府确定的机构。我们建议本着“不推诿扯皮,彻底解决问题,上下对口”原则,在本条例中直接明确为“发展和改革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日常监察工作。”
 
  (三)关于节能评估和审查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257号),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行业有关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行业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有关部门进行节能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条款内容设置同省发展改革委新“三定方案”相关内容一致。
 
  (四)关于能源发展战略
 
  按照节约和开发并举原则,围绕我省建设能源大省的战略目标,条例草案提出了推动能源开发、生产和经营等多项条款,鼓励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设、新能源消纳,推动我省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模式革命。
 
  (五)关于节约能源管理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草案在节约能源管理方面进行了部分制度创新与设计。一是根据国家节约能源工作新要求,对能耗强度、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消费总量、价格调节、能源审计等节约能源管理方面均进行了细化。二是明确节约能源工作实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控制制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三是提出了开展节能量交易和建设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系统等。
 
  (六)关于各重点领域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等内容设立专门章节加以规定。我们结合节约能源工作实际,结合6大重点领域管理职能,并采纳专家提出的“6+X”开放式管理、整体推进的意见,把商务、农牧领域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也纳入了条例草案,建立了节约能源工作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大格局。
 
  (七)关于节约能源专项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激励章节规定设立节约能源专项资金。为此条例草案也相应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节约能源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约能源战略研究、节约能源示范工程,用以促进和保障节约能源工作。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