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2015年工作总结和2016年工作要点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4 10:51:08

  (2015年12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的主要工作
 
  2015年,民族侨务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紧扣省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常委会中心工作,有序推进民族立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服务、双联扶贫等重点工作,统筹做好各项日常工作,较好完成了既定任务,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全省侨务工作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围绕自治地方发展,有序推进民族立法
 
  (一)审查并报请常委会批准单行条例3件。一是经委员会审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修订)》,在草原权属、承包经营、使用权流转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做好新形势下该民族自治县的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等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经委员会审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对于东乡县保护和合理利用林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是经委员会审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保护好甘南州内涵丰富和数量众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对1件自治条例和4件单行条例进行了立法调研和协调论证。委员会采取实地调研、召开立法论证会、协调会等方式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花儿保护传承条例、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修订进行调查研究、协调论证和征求意见,了解条例制定、修订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深入进行协调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提高立法质量。
 
  做好民族立法工作,对于引领、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法治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委员会紧紧扭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着力在提前介入上作文章、下气力,力求彰显民族特色、切合地方实际、可操作能管用。一是注重科学计划,把握好时间节点。委员会及时向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征集立法项目,掌握条例内容、起草进度和提交时间,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工作精力,统筹制定提前介入和审查计划。二是注重协调论证,把握好广度深度。将条例文本分送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召开由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相关部门及立法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中有争议的内容,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和民族地方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协商提出修改意见。三是注重立法调研,把握好州情县情。委员会坚持凡民族立法项目须赴实地进行立法调研,坚持问题导向,深入了解州情县情实际,并当面反馈修改意见。
 
  二、关注社会难点热点,切实做好监督工作
 
  (一)组织实施了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执法检查。一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多次向常委会领导汇报情况,成立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制定执法检查方案,下发执法检查通知。二是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召开动员会,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深入兰州、临夏、张掖、天水、平凉等地实地查看,掌握真情实料;召开专题汇报会,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三是做好执法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组成由委员会领导牵头的报告起草小组,在综合分析两个执法检查小组检查分报告和8个省政府部门汇报材料的基础上,起草完成执法检查报告初稿,分别征求了常委会领导以及执法检查组成员的意见建议后,形成报告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充分肯定了各级贯彻执行条例取得的成绩,同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提高思想认识、理顺监督体制、明确监管责任、抓好条例完善、强化法规配套、加快清真食品认证以及加大条例宣传教育、违法行为处罚、产业扶持力度等九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和热烈审议。委员会及时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转送省政府整改落实。
 
  (二)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期间,通过实地察看和汇报座谈了解了酒泉市肃北县、阿克塞县,临夏州积石山县、东乡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委员会向执法检查组专题汇报了我省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情况。
 
  三、服务中心工作大局,着力开展调查研究
 
  (一)开展了我省侨务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为做好我省侨务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工作,委员会制定了调研方案,下发通知委托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并赴部门市县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主要了解各市州侨务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宣传情况、发挥侨务资源作用的情况、侨眷脱贫解困的情况。针对调研中所反映的在我省侨务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侨务法制宣传和法制建设力度、做好贫困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开展侨情普查、拓展归侨侨眷和华侨参政议政的渠道和方式等意见建议,对委员会做好下一步人大侨务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会同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联动开展了“十三五”规划专题调研。通过实地察看、走访农户、汇报座谈等方式了解了甘南州合作市、夏河县,临夏州临夏市、东乡县、积石山县的教育、卫生、农业、非公经济发展等情况,听取了省政府及教育、卫计、文化、环保、发改、交通、民族事务等部门,以及省人大教科文、环资、民侨、财经等委员会的专题汇报,为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我省人大常委会对“十三五”规划的制定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了详实依据。
 
  (三)配合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开展了“十三五”规划和陆地国界立法调研。调研组赴酒泉市肃北县马鬃山口岸和边防营地进行了实地察看,分别在酒泉市和兰州市召开了座谈会,了解掌握我省边界基础设施建设和陆地国界、边境地区管理工作情况,尤其是存在的突出困难与问题,以及“十三五”期间和陆地国界法立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为编制“十三五”规划和制定陆地国界法提供决策参考。
 
  四、促进代表作用发挥,努力保障代表履职
 
  委员会坚持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民族立法等重要工作中,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全程参与,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严格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制度,采取上门走访、信函询问、电话联系等方式,加强与各自联系的人大代表进的沟通联系,帮助解决代表履行职务中的困难和问题和对省人大常委会、民侨委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7月份,委员会会赴张掖市现场督办了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关于建设张掖国家级肉牛肉羊繁育与产品供应基地及国家活牛储备库的建议》,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五、着眼提高民族立法水平,举办全省人大民族立法培训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人大民族立法工作,结合我省民族立法实际,举办了全省人大民族立法培训班。省民委、甘南、临夏、酒泉、张掖、武威、天水等市、州和7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的负责同志,省人大民侨委组成人员、办公室和综合处全员参加了培训班。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出席培训班并作了重要讲话,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做了现阶段民族立法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技术规范的专题辅导,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做了立法情况的经验交流。培训班的举办对于进一步深化对民族立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全省人大民族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民族立法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关切民族地区脱贫,持续推进双联行动
 
  按照全省2015年双联行动会议和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在省人大常委会嘉木样副主任高度重视和周密部署下,在秘书长张绪胜精心安排和多方协调下,在州县乡村四级联动配合下,省人大民侨委和常委会办公厅接待处、老干部处一道积极推动精准扶贫和双联行动高度融合,摸清底数,强化措施,协调项目,着力助推双联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在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培育富民产业、强化技能培训下功夫,全年争取项目5项,合计资金1000万元。同时,委员会选派四名干部分四批进行驻村做好双联行动与精准扶贫有关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参与了双联督查工作。今年6月,民侨委党支部被省直机关工委评为省直机关党组织与贫困村党组织结对共建先进基层党组织。
 
  七、重视能力水平提升,大力强化自身建设
 
  (一)切实加强学习。委员会认真落实机关的各项学习制度和规定,通过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履职讲座、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高了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委员会工作特点和要求,组织办公室工作人员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民族和侨务方面的理论政策和知识,不断提高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按照关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有关部署,制定了专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动员党员干部积极主动投入专题教育,坚持严以修身,站好岗位;严以用权,履好职权;严以律己,守好底线;谋事要实,促进发展;创业要实,增添活力;做人要实,永葆本色。坚持“严”字当头、“实”处着力,深刻理解和把握“三严三实”的内涵,以上率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找准症结,强化问题整改,以饱满的热情、务实的态度、有力的举措,把专题教育抓严抓实,抓出成效,不断推动人大侨务工作实现新发展,迈上新台阶。
 
  (三)扎实开展“工作落实年”活动。一是动员部署,提高认识,民侨委党支部专门召开会议,对开展活动进行了专题研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开展活动的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细化措施,提高效率。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确保“人有事做,事有人管”,工作开展过程中充分考虑工作的每个环节,随时围绕目标查找问题,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改进方法,调整思路,细化各项措施,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三是创新载体,改进作风。在委员会党支部范围内开展了作风建设活动,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促学风;坚持领会文件精神与起草文字材料相结合,促文风;坚持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与提高工作效率相结合,促工作作风。工作有了干劲、能力有了提高,形成了团结协作、合作共事的良好氛围。
 
  2016年工作要点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2016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开展民族侨务立法、监督和调研工作,为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而努力。
 
  一、立法工作
 
  着眼提高民族立法质量,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相关条例报批等工作。
 
  (一)报请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
 
  1.《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花儿保护传承条例》(制定)
 
  2.《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
 
  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
 
  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制定)
 
  (二)开展调研的项目
 
  1.《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条例》(制定)
 
  2.《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订)
 
  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
 
  4.《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农村道路管理条例》(制定)
 
  5.《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修订)
 
  (三)加强对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
 
  根据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查批准设区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相关工作,加大对自治地方人大立法的指导力度,改进和完善提前介入、立法协商等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民族立法工作水平。
 
  二、监督工作
 
  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着眼关系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难事,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跟踪督查工作。
 
  2.根据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进展情况,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我省民族地区“十三五”规划编制情况介绍,听取民族自治地方的意见建议。
 
  3.关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围绕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重点开展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题调研,促进民族地区协调发展、绿色发展。
 
  三、代表服务工作
 
  1.做好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意见建议的督办工作。
 
  2.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特别是少数民族、侨界人大代表的联系,征求代表对人大民族侨务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
 
  四、双联工作
 
  根据省“双联”办公室和省人大机关“双联”工作安排,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重心,继续做好联系村的富民产业培育发展、致富技能培训提高和基础设施完善等工作。
 
  五、自身建设
 
  1.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民族理论政策知识,组织工委工作人员到政府相关部门考察学习,熟悉政府有关部门业务知识、工作程序和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2. 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3.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巩固拓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做好“不严不实”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践行“三严三实”的思想认同和行动自觉。
 
  4. 举办全省人大侨务工作研讨班,加强各级人大侨务工作交流合作,调动开展人大侨务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人大侨务工作在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黄金段中的作用。
 
  5. 加强与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争取工作上的支持和指导。继续加强与省民委、省侨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六、其他
 
  1.完成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工作。
 
  2.完成全国人大对口专门委员会委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