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酒泉等十三个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7:22:33

  ——2015年11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绪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酒泉等十三个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推进我省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九次全委会议精神和新修改的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2015年4月中旬,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带领法制委、法工委有关同志组成的调研组,赴全省各市州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各地立法需求、立法能力和面临的困难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7月中旬,法工委举办了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培训班,进一步了解了各市、自治州开展立法工作的准备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工作的意见,经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后上报省委。9月25日,省委办公厅向各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转发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工作的意见》。
 
  10月初,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申报赋予地方立法权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酒泉、武威 、张掖、金昌、平凉、庆阳、天水、白银、定西、陇南等十个设区的市和未设区的嘉峪关市及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都已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申报材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后,提出了酒泉等十三个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经11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情况
 
  (一)立法需求情况。十三个市、自治州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需求迫切,各地都存在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近期,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都组织开展立法调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立法项目,并积极着手研究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立法能力情况。酒泉、武威 、张掖、金昌、平凉、庆阳、天水、白银、定西、陇南、嘉峪关等十一个市人大正在积极筹备设立法制委员会,准备提请今年底或明年初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时,以上各市已报市委研究同意,在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工委并核定编制、配备人员,相关工作已进入履行法定程序阶段。甘南、临夏两个自治州为适应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了立法工作队伍。目前,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已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基本能力,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已经成熟。
 
  三、关于决定(草案)
 
  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据此规定,《决定(草案)》明确,酒泉、武威 、张掖、金昌、平凉、庆阳、天水、白银、定西、陇南、嘉峪关等十一个市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