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酒泉等十三个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7:21:31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酒泉、武威、张掖、金昌、平凉、庆阳、天水、白银、定西、陇南、嘉峪关等十一个市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酒泉、武威、张掖、金昌、平凉、庆阳、天水、白银、定西、陇南、嘉峪关等十一个市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