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分配计划和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7:09:42

  2015年11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11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步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分配计划和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我省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1709.5亿元,比2014年全省政府债务余额1394.8亿元增加314.7亿元。截止目前,经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和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十九次会议批准,今年已经发行新增债券159亿元,剩余155.7亿元。
 
  剩余155.7亿元政府债务,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安排使用方案为:一是分配市县用于棚户区改造债务限额103亿元,市县政府在此限额取得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后可直接计入本级政府债务,并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发行政府债券52.7亿元,其中:安排省级48.7亿元,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转贷市县4亿元,用于引洮一期配套工程。
 
  按照政府债务限额分配计划,省级债券安排支出比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的省级财政调整预算增加48.7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444.3亿元相应调整为493亿元,其中:农林水支出增加48.7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分配计划和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新增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棚户区改造、扶贫搬迁、农业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议批准甘肃省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分配计划和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次会议批准的债务限额分配计划,尽快做好信息公开和债券发行工作。督促市县依法依规提出本地区年度债务限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级政府举债不突破批准的限额。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