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7:01:48
——2015年11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5日对《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制定《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推进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11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四条第三款有关宣誓仪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表述不够明确,到底是由哪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应当表述清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选举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或者制式服装,究竟什么是正装在实践操作中很难把握,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或者制式服装,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庄重严肃,立正站姿”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5日对《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制定《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推进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11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四条第三款有关宣誓仪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表述不够明确,到底是由哪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应当表述清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选举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或者制式服装,究竟什么是正装在实践操作中很难把握,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或者制式服装,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庄重严肃,立正站姿”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