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7:00:42
——2015年11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宁金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并在《决定》第九条中明确要求:“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制定《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有效实施,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教育,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关于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对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起草工作非常重视,明确要求办公厅、代工委负责起草工作。针对起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的沟通,了解和借鉴了江苏、浙江等6个兄弟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起草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并分别征求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意见。10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专门听取起草工作汇报,并对《办法(草案)》提出了多处修改意见。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我们对《办法(草案)》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并于10月22日汇报省委常委会议同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
三、关于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条规定,草案规定:“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草案第二条)。
二是关于宣誓誓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草案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草案第三条)。
三是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了我省从省本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草案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三种情形作了规定: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草案第四条)。第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草案第五条至第七条)。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草案第八条)。
四是关于宣誓的实施时间。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条)。
以上说明连同《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宁金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并在《决定》第九条中明确要求:“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制定《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有效实施,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教育,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关于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对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起草工作非常重视,明确要求办公厅、代工委负责起草工作。针对起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的沟通,了解和借鉴了江苏、浙江等6个兄弟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起草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并分别征求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意见。10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专门听取起草工作汇报,并对《办法(草案)》提出了多处修改意见。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我们对《办法(草案)》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并于10月22日汇报省委常委会议同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
三、关于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条规定,草案规定:“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草案第二条)。
二是关于宣誓誓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草案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草案第三条)。
三是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了我省从省本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草案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三种情形作了规定: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草案第四条)。第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草案第五条至第七条)。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草案第八条)。
四是关于宣誓的实施时间。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条)。
以上说明连同《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