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6:50:22

  ——2015年11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5日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案草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及其年度审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作了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价格定价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体现民意。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涉及民生等重大事项的价格调整,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及政策变动采取联动机制,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罚则中罚款额度的弹性较大,应当适度控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和规范。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并增加一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具体认定及处罚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该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提出了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
 
  以上报告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