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6:48:30

  2015年9月 6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9月6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1997年11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对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制和收费许可证制管理,对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乱摊派,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收费监管方式也需要不断创新。为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同时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推动简政放权,创新收费监管方式,落实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是删除或修改了有关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和年度审验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的规定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同时,为了加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有关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信息公示制度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价格行为的规定。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符合国家有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规定,符合我省价格管理工作实际。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