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6:42:26

  ——2015年11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4日对《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11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