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6:41:21
——2015年11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基础,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会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条例简明扼要,内容详实,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财经委、省财政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同时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省直有关单位和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顾问以及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2015年10月27日,法工委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专家学者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 11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立足我省会计管理工作实际,着重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方面对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我省多年来执行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了完善。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已基本成熟。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会计机构和从业人员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提出,随着代理记账业务的兴起,对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等应当严格进行管理,更好的规范会计管理工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条四项,即:“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代理记账资格,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2、有的立法顾问和相关单位提出,应当建立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变动的管理制度,避免单位领导对会计岗位变动的随意性。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变动,应当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按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会计主管人员、具体会计从业人员等分层次进行表述,使条例表达更清晰和具条理性。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合并修改为一条三款,第一款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款为:“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三款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二、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单位提出,罚则中的罚款额度相对较低,建议做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建议,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对条例法律责任涉及罚款额度的条款做了相应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文字表述作了多处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基础,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会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条例简明扼要,内容详实,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财经委、省财政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同时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省直有关单位和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顾问以及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2015年10月27日,法工委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专家学者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 11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立足我省会计管理工作实际,着重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方面对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我省多年来执行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了完善。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已基本成熟。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会计机构和从业人员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提出,随着代理记账业务的兴起,对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等应当严格进行管理,更好的规范会计管理工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条四项,即:“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代理记账资格,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2、有的立法顾问和相关单位提出,应当建立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变动的管理制度,避免单位领导对会计岗位变动的随意性。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变动,应当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按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会计主管人员、具体会计从业人员等分层次进行表述,使条例表达更清晰和具条理性。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合并修改为一条三款,第一款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款为:“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三款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二、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单位提出,罚则中的罚款额度相对较低,建议做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建议,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对条例法律责任涉及罚款额度的条款做了相应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文字表述作了多处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