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6:40:11
2015年9月6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9月6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基础,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会计工作范围不断扩展,业务处理日趋复杂,会计理念不断创新,对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但是,长期以来,我省会计工作中“粗放式管理,粗放式核算”的问题比较普遍。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监督不力、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会计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依法办事,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权,甚至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草案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方面对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我省多年来执行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了完善。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省实际,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基本内容、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总体上可行。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将第三条最后一句“推进会计信息化和管理会计工作建设”的表述修改为“加强会计信息化和管理会计工作”。
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三、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代理记账资格,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会计信息化等工作,参与重要经济事项的分析和决策。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
五、在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
六、在第二十三条之前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八、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适当提高对单位或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下限。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9月6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基础,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会计工作范围不断扩展,业务处理日趋复杂,会计理念不断创新,对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但是,长期以来,我省会计工作中“粗放式管理,粗放式核算”的问题比较普遍。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监督不力、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会计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依法办事,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权,甚至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草案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方面对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我省多年来执行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了完善。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省实际,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基本内容、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总体上可行。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将第三条最后一句“推进会计信息化和管理会计工作建设”的表述修改为“加强会计信息化和管理会计工作”。
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三、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代理记账资格,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会计信息化等工作,参与重要经济事项的分析和决策。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
五、在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
六、在第二十三条之前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八、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适当提高对单位或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下限。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