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6:35:27

  ——2015年11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4日对《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11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中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的表述,同时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涉及有关工作机构的相关表述一并予以删除。
 
  二、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对能够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
 
  三、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
 
  四、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即:“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
 
  五、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三)收支平衡的情况。”(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